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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重大法律风险,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拟采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公开比选。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购买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二)采购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二、资金情况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二)项目预算:每年不超过10万元。由因工作需要,律师外出(大成都范围外)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住宿、交通差旅费用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四川局承担。
(三)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三、服务内容
(一)服务事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含机关服务中心)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务。
服务内容:
1.就业务工作中遇到的一般、简单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者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
2.参与重大执法案件办理,为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4.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局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5.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6.配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务;
7.接受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8.对我局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协助开展普法宣传;
9.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二)服务要求
法律顾问单位应当针对我局需求组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组”,指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组成工作组的专职执业律师应不少于3人(其中1人为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即为联系人和主要承办人,且在合同期限内非经我局同意不得更换,不得另派他人作为联系人),执业年限均在3年以上。
2.工作组成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保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与执业行为有关的违法记录。
3.如交办或委托的事务不是该工作组的执业律师熟悉领域,顾问单位应临时指派其他熟悉相关事务的执业律师处理。
4.接到聘请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后,被聘请方应在2小时内到达聘请方通知的地点(成都市内)提供法律服务。
(三)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单位须按照本评选公告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为我局选派熟悉政府法制、安全业务的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法律顾问通过参加具体事项专门会议、听证会、论证会和专题研究论证、行政执法等活动或者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四)服务期限
2年(合同一年一签)。
四、资格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截至评选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参选供应商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类似证明材料,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作组专职执业律师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保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3.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业处分,无犯罪记录;
4.热心政府法律实务工作,熟悉政府法治、民商事等法律事务,身体健康;
5.年龄原则上应在3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6.承诺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7.承诺不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选文件要求
(一)参选文件的构成
1.封面。须包含评选项目名称、参加评选单位名称、法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需要)、日期、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信息,并逐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须为鲜章)。
2.目录。
3.证明材料。参加评选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如非法人亲自参加现场评选,须有法人授权代理人参加现场评选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由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鲜章)。
4.报价。只能单一报价,不接受多个报价和区间报价。
5.详细方案。须响应本服务公告和评审标准的相关要求,包括:单位简介、工作实施方案、近几年在相关领域的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同等证明力的文件)等。
6.保密承诺书。参加评选单位和拟指派的律师承诺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利用顾问身份便利条件牟取非法利益等。
7.其他相关材料。
(二)参选文件的装订
按文件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须为鲜章)并密封,不得出现加行、涂抹或改写。
(三)参选文件的份数
正本一套,副本二套,应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六、评选方法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选。评选采用百分制,由评选专家对参与评选的机构或单位进行逐项评价打分,对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二)供应商产生办法。由评选组按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供应商;评选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供应商。
(三)评选时间、地点。评选时间:2024年7月16日下午3时。评选地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五楼会议室。
(四)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七、资料提交截止时间
资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上午9时。
请参选供应商于截止时间前将评选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密封好送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205办公室,逾期视为无效。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评选严格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无论结果如何,参选单位自行承担参选费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该笔费用。
(三)本次评选须有3家以上(含)单位参选方可评审。
(四)中止比选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中止比选采购活动,发布项目中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未密封。
2.无单位和法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3.报价超过项目总价(人民币10万元)。
4.未按规定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六)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公告中服务范围内容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本次评选情况顺位确定最终中选单位或重新开展购买法律服务工作。
(七)本公告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吴老师 028-8663286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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