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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时间:2024-07-12 来源: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拉萨市应急管理局与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机关: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负责拉萨市柳梧新区区域内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不含道路交通、消防和特种设备等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下同)。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受委托组织有权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二)受委托组织有权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隐患排除后,经受委托组织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受委托组织有权对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含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有权以委托机关名义自行作出,但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后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委托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2.根据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涉及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受委托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并作出处罚决定;涉及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受委托组织调查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委托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委托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3.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涉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受委托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涉及的法律依据如有最新规定的,委托事项依据最新规定的内容执行。

  (四)受委托组织有权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受委托组织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应当及时移交委托机关;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壹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原文链接:http://yjt.xizang.gov.cn/sylmgsgg/10003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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