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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序号 | 本会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1. | 主任委员 | 郭洪英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书记/研究员 |
2. | 副主任委员 | 李达旭 | 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 | 副院长/研究员 |
3. | 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 韩华柏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 | 站长/研究员 |
4. | 副主任委员 | 张文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 | 院长助理、科研处处长/正高 |
5. | 副主任委员 | 杨志松 | 四川省大熊猫科学研究院 | 副院长/研究员 |
6. | 副主任委员 | 桂林华 | 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7. | 委员兼副秘书长 | 毛毳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 | 高级工程师 |
8. | 委员兼副秘书长 | 王峰 | 四川省林学会 | 高级工程师 |
9. | 委员兼秘书 | 黄颜梅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 | 高级工程师 |
10. | 委员 | 裴东 |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11. | 委员 | 张毅 | 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12. | 委员 | 蒋丽琼 | 成都市标准化院 | 高工 |
13. | 委员 | 慕长龙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14. | 委员 | 费世民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副院长/研究员 |
15. | 委员 | 莫开林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16. | 委员 | 李丕军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17. | 委员 | 孙鹏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18. | 委员 | 马文宝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19. | 委员 | 辜云杰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20. | 委员 | 庄国庆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21. | 委员 | 鄢武先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22. | 委员 | 罗成荣 |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23. | 委员 | 李守剑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 | 副总工程师/正高 |
24. | 委员 | 唐庆良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 | 正高 |
25. | 委员 | 代斌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 | 科长/正高 |
26. | 委员 | 黄炎 | 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 | 教授级高工 |
27. | 委员 | 叶昌华 | 四川省农业特色植物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28. | 委员 | 陆斌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院 | 二级研究员 |
29. | 委员 | 宁德鲁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科学院 | 研究员 |
30. | 委员 | 胡建军 | 广元市林业局 |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31. | 委员 | 赵柳 | 广元市林木种苗管理站 | 高级工程师 |
32. | 委员 | 何成相 | 广元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33. | 委员 | 赵敏 | 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副高级工程师 |
34. | 委员 | 刘永安 | 凉山州林业草原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35. | 委员 | 胡定林 | 凉山州现代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服务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36. | 委员 | 马光良 | 泸州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 教授级高工 |
37. | 委员 | 姚娟 | 南充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 高级工程师 |
38. | 委员 | 黄绍虎 | 南充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 高级工程师 |
39. | 委员 | 李文俊 |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 高级工程师 |
40. | 委员 | 郭成林 | 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 | 高级工程师 |
41. | 委员 | 纪岷 | 洪雅县林业局 | 副高级工程师 |
42. | 委员 | 邓辉洪 | 四川天源油橄榄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43. | 委员 | 谭波 | 四川农业大学 | 系主任/教授 |
44. | 委员 | 姜贝贝 | 四川农业大学 | 副院长/教授 |
45. | 委员 | 齐锦秋 | 四川农业大学 | 无/教授 |
46. | 委员 | 胡尚莲 | 西南科技大学 | 教授 |
47. | 委员 | 唐敏 |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 正高级农艺师 |
48. | 委员 | 游明鸿 | 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49. | 委员 | 贾国夫 | 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50. | 委员 | 张绪校 | 四川省草原工作总站 | 正高级畜牧师 |
51. | 委员 | 鲁岩 | 四川省草原工作总站 | 高级畜牧师 |
52. | 委员 | 陈丽丽 | 四川省草原工作总站 | 副研究员 |
53. | 委员 | 马涛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工作站 | 高级畜牧师 |
54. | 委员 | 张新全 | 四川农业大学 | 教授 |
55. | 委员 | 马啸 | 四川农业大学 | 教授 |
56. | 委员 | 林宏辉 | 四川大学 | 教授 |
57. | 委员 | 杜玖珍 |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 | 副研究员 |
58. | 委员 | 高继海 | 成都中医药大学 | 副主任/副教授 |
59. | 委员 | 龙飞 | 成都中医药大学 | 副教授 |
60. | 委员 | 黄勤挽 | 成都中医药大学 | 教授 |
61. | 委员 | 蒋桂华 | 成都中医药大学 | 教授 |
62. | 委员 | 夏燕莉 | 成都大学 | 研究员 |
63. | 委员 | 周毅 |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 | 研究员 |
64. | 委员 | 吴卫 | 四川农业大学 | 教授 |
65. | 委员 | 涂卫国 | 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66. | 委员 | 邓仕槐 | 四川农业大学 | 教授 |
67. | 委员 | 韩智勇 | 西南交通大学 | 教授 |
68. | 委员 | 裴向军 | 成都理工大学 | 二级教授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版)、《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和《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研制、使用、科研、管理等方面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更好开展林草业标准化工作,科学合理地建立四川省林草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四川省林草标准的制(修)订水平,成立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本标委会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建立,在林草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林草业系列标准的总体规划、设计、研究;组织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宣贯、复审;并从事林草业标准化科研项目、基础标准、专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前期研究工作等,同时接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四川省林草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四川省林草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省内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林草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四川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七)组织开展本领域省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家、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三章 机 构
第五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为5年。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六条 本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根据标准化发展需要,可聘请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组。
第七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九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
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林草业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应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家、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应重新推荐人选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会议,无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指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定等,并按《标准化法》(修订版)相关规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当年林草业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标委会提出方案,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并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标委会总会直属或各分会下可设标准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十六条 本标委会、各分会和直属或各分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四川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十七条 四川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本标委会、下设各分会和总会直属或各分会下设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由标委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四川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 程 序
第二十条 根据四川省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全国标准化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相关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审查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行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购买、打印、复印相关标准和资料;
(三)参加本专业领域的有关培训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审批支出。
第三十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英文名称为Si Chuan Forestry and Grassland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上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开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按标委会章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秘书处的行政工作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并保证秘书处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条 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林草业行业标准工作的需求,依据林草业标准体系框架,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复审现行标准,并提出相应修订计划。
第六条 负责贯彻落实标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七条 根据国际、国内、四川省林草业领域的发展状况,及时组织对林草业标准体系框架的补充、修订和完善。
第八条 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林草业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受省、市、区企业的委托,组织林草业地方标准、指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拟订、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技术服务工作,并按《标准化法》(修订版)相关规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当年林草业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 组织开展林草业行业标准化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国内外交流工作。组织林草业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等的编写、翻译工作。
第十条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的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与其他相关的专业标委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相应标委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协调林草业业所用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指导和协调标准起草单位标准上报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标委会的章程负责调整、上报及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负责办理标委会委员聘书,负责标委会换届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标委会年度会议、标准审定会和其他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标委会各种文件的起草及工作资料的管理。检查和掌握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的工作进度,并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承担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提出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组织工作和对标准(报批稿)的复核与上报工作,代表标委会负责林草业标准的解释工作,负责组织林草业标准的宣讲以及贯彻工作。
第十六条 向工作组、委员、顾问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负责林草业行业标准化领域的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的委员电子联络网,通过网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行业发布标委会信息。
第十八条 组织对林草业行业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代表标委会与其他有关的组织进行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标准化工作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和编辑、文件、资料的收发、建档和管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工作人员: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林业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1)组织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四川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
(2)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3)标准化体系表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4)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5)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实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6)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并拟定标委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
(7)组织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二十四条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
(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
(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参与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四川省标准化组织相应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6)与委员、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
(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和编辑出版内部资料。
(8)标委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9)受秘书长的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并报送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使用“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标委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的同意。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建立档案相关制度,包括立卷归档制度、登记统计制度、保管制度、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保密制度等,并遵照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财务,在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设立单独帐目,由财务部门代为管理。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接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备案。提出标委会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标委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秘书处负责收缴标委会活动经费,并负责标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推广总站相关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第一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出现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标准体系 | 标准类别 | 编号 | 标准名称 | 备注 |
湿地 | 湿地公园 | 1 | 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 拟编 |
2 | 湿地公园管理规范 | 拟编 | ||
湿地保护 | 3 | 湿地保护修复技术规范 | 拟编 | |
森林资源 | 资源管理 | 4 | 针叶林健康状况评价技术规程 | 现行 |
5 | 阔叶林健康状况评价技术规程 | 拟编 | ||
资源调查 | 6 | 柳杉二元立木材积表、单木出材率表 | 现行 | |
7 | 杉木二元立木材积表、单木出材率表 | 现行 | ||
8 | 云南松二元立木材积表、单木出材率表 | 现行 | ||
9 | 马尾松二元立木材积表、单木出材率表 | 现行 | ||
10 | 柏木二元立木材积表、单木出材率表 | 现行 | ||
材用林资源培育 | 11 | 巨桉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12 | 青杨组杨树培育技术规程 | 拟编 | ||
13 | 白杨组杨树培育技术规程 | 拟编 | ||
14 | 大叶杨组杨树培育技术规程 | 拟编 | ||
15 | 柳桉培育技术规程 | 拟编 | ||
16 | 柏木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17 | 柳杉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18 | 马尾松培育技术规程 | 拟编 | ||
19 | 桤木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珍贵树种资源培育 | 20 | 红椿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21 | 桢楠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观赏树种资源培育 | 22 | 红枫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23 | 彩叶槭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24 | 黄桷兰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25 | 木芙蓉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26 | 蓝花楹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27 | 广玉兰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28 | 紫薇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29 | 樱花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荒漠化防治 | 沙化土地治理 | 30 | 沙化土地立地分类 | 修订 |
31 | 沙化土地土壤改良 | 修订 | ||
32 | 沙化土地治理技术 | 修订 | ||
33 | 沙化土地林草植被培育 | 拟编 | ||
34 | 沙障设置技术规程 | 拟编 | ||
石漠化土地治理 | 35 | 石漠化土地治理技术规程 | 拟编 | |
经济林与产品 | 质量检测 | 36 | 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检测抽样技术规程 | 现行 |
鲜果林与产品 | 37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鲜食枣 | 现行 | |
油料林与产品 | 38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核桃 | 拟编 | |
39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油橄榄 | 拟编 | ||
40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油茶 | 拟编 | ||
41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油樟 | 修订 | ||
干果林与产品 | 42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花椒 | 修订 | |
43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板栗 | 拟编 | ||
工业原料林与产品 | 44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香樟 | 拟编 | |
45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毛叶木姜子 | 拟编 | ||
46 | 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毛叶山桐子 | 修订 | ||
林源药材及产品 | 47 | 银杏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48 | 厚朴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49 | 白及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50 | 杜仲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51 | 辛夷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52 | 黄精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病虫害防治 | 监测预报 | 53 | 草原害虫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 拟编 |
54 | 鼠兔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 修订 | ||
草原虫害 | 55 | 草原害虫防治技术规范 | 修订 | |
森林虫害 | 56 | 云南松切梢小蠹防治技术规程 | 现行 | |
57 | 松褐天牛防治技术规程 | 拟编 | ||
森林病害 | 58 | 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范 | 拟编 | |
草原鼠害 | 59 | 杀鼠剂使用技术规范 | 修订 | |
60 | 生物治鼠技术规程 | 修订 | ||
种子种苗 | 检验检测 | 61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规范 | 修订 |
62 |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 修订 | ||
63 | 草种质量分级 | 拟编 | ||
64 | 短柄草种子检验规程 | 修订 | ||
65 | 苦荬菜种子检验技术规程 | 修订 | ||
66 | 庭菖蒲种子检验规程 | 修订 | ||
67 | 籽粒苋种子检验规程 | 修订 | ||
种苗生产 | 68 | 老芒麦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69 | 多年生黑麦草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70 | 红豆草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71 | 阿坝垂穗披碱草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72 | 阿坝硬秆仲彬草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73 | 川草引3号虉草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74 | 康巴变绿异燕麦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75 | 苇状羊茅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76 | 鸭茅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动植物保护 | 调查监测 | 77 | 野生动物红外相机监测技术规程 | 现行 |
78 | 川金丝猴监测技术标准 | 现行 | ||
检测鉴定 | 79 |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偶蹄目,奇蹄目)DNA条形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 现行 | |
80 | 应用微卫星DNA标记亚洲黑熊个体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 现行 | ||
81 | 应用微卫星DNA标记扭角羚个体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 现行 | ||
82 | 小熊猫亲子鉴定技术规范 | 现行 | ||
83 | 大熊猫识别技术规范 | 现行 | ||
84 | 小熊猫识别技术规范 | 现行 | ||
濒危植物保护 | 85 | 连香树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86 | 珙桐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87 | 五小叶槭播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88 | 梓叶槭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野生动物保护 | 89 | 人工养麝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 修订 | |
生态旅游 | 质量评定 | 90 | 生态旅游资源质量评价标准 | 修订 |
91 | 生态旅游区等级评定与划分 | 修订 | ||
旅游产品 | 92 | 森林康养基地建设 | 修订 | |
93 | 自然教育基地建设 | 现行 | ||
草原 | 监测评价 | 94 | 草原返青地面监测技术规程 | 修订 |
95 | 草原资源遥感监测技术规程 | 拟编 | ||
生态修复 | 96 | 退化草地治理技术规程 | 拟编 | |
97 | 草地放牧退化分级 | 修订 | ||
牧草生产 | 98 | 人工饲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 修订 | |
99 | 尾草牧草栽培技术规程 | 现行 | ||
100 | 康巴变绿异燕麦牧草栽培技术规程 | 现行 | ||
101 | 老芒麦人工草地放牧利用技术规程 | 现行 | ||
102 | 菊苣栽培技术 | 现行 | ||
103 | 川南金花菜牧草栽培技术规程 | 现行 | ||
104 | 木里苔草分株繁殖技术规程 | 现行 | ||
105 | 草原载畜量及草畜平衡计算规范 | 修订 | ||
106 | 川西北高寒牧区天然打草场培育与青干草捆生产技术规程 | 现行 | ||
107 | 黑麦草牧草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108 | 老麦芒牧草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109 | 虉草牧草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110 | 三叶牧草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牧草加工 | 111 | 禾本科牧草青贮饲料 | 修订 | |
112 | 牧草青干草调制技术 | 修订 | ||
113 | 草粉加工技术规程 | 修订 | ||
114 | 草颗粒生产技术规程 | 修订 | ||
花卉 | 花卉培育 | 115 | 杜鹃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116 | 牡丹培育技术规程 | 拟编 | ||
竹藤 | 竹资源培育 | 117 | 梁山慈竹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118 | 硬头黄竹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119 | 撑绿竹培育技术规程 | 修订 | ||
120 | 雷竹培育技术规程 | 拟编 | ||
121 | 楠竹培育技术规程 | 拟编 | ||
竹加工利用 | 122 | 竹活性炭 | 拟编 | |
123 | 木竹藤结合家具生产工艺规程 | 修订 | ||
124 | 竹编生产工艺技术规程 | 修订 | ||
森林草原防火 | 监测预报 | 125 | 草原火险监测技术规程 | 修订 |
126 | 森林火险监测技术规程 | 拟编 | ||
防火管理 | 127 | 云南松林计划烧除技术规程 | 现行 | |
128 | 森林火灾林木受害判定规范 | 现行 | ||
自然保护区 | 调查评价 | 129 |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技术规范 | 修订 |
130 | 自然保护区巡护技术规程 | 修订 | ||
131 | 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 修订 | ||
保护管理 | 132 |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 | 修订 | |
133 | 自然保护区信息化建设规范 | 现行 | ||
生态保护与修复 | 植被恢复 | 134 | 干旱河谷森林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 现行 |
135 | 受损泥石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 现行 | ||
136 | 工程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 修订 | ||
城市绿化 | 137 | 省级森林城市建设规范 | 现行 | |
138 | 城镇景观游憩林建设技术规程 | 现行 | ||
139 |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 现行 | ||
140 | 古树名木养护和抢救复壮及管理技术程 | 现行 | ||
大熊猫国家公园 | 公园服务 | 141 | 大熊猫国家公园标志技术规范 | 现行 |
大熊猫种群保护 | 142 | 大熊猫栖息地修复技术规程 | 现行 | |
143 | 大熊猫走廊带建设技术规程 | 现行 | ||
144 | 野生大熊猫种群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 现行 | ||
145 | 圈养大熊猫野化训练规程 | 现行 | ||
146 | 大熊猫放归技术规范 | 现行 |
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近三年工作规划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一、近三年工作规划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
1.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每年预计完成项目数量10项,每年预计申报立项数量20项。
2.地方标准复审计划:每年预计复审项目数量10项。
(二)林业标准化研究
1.开展四川省林草业领域标准体系研究,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2.围绕“天府森林粮库”建设,研究木本油料、森林蔬菜、森林药材、林产调料、林产饮料、森林水果、食药用花卉等标准制(修)订。
3.开展四川省森林繁育、经营、保护及质量相关标准建设研究;组织制订草原监测评价、生态修复、牧草生产、加工等技术标准。
(三)标准宣贯、培训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标准宣贯培训班。
(四)标委会组织建设
1.建立专家组,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
2.筹建相关标准研究工作组。
3.筹建并完善标委会组织机构及办公建设、网站建设、管理和更新。
(五)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化活动计划
1.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林草行业部门标准化平台项目,进一步开展我省林草业标准化基础能力提升工作,为我省林草业标准化进程提供项目支撑;
2.积极组织参加标准化相关会议及开展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开展公益标准化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计划
1.承担林草业领域标准化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并验证林草业标准,向省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组织研究并向省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林草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受省监管局委托,组织林草业领域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审查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
4.在产品质量免检、认证和名牌评选等工作中,承担林草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水平评价工作。
5.面向社会开展林草业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6.受省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草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一)开展现行有效标准梳理
整合针对生产的某一环节制定的标准,方便使用者依据一个标准开展全产业链生产活动。根据建立起的标准体系填补标准空白,以“揭榜挂帅”的方式公开征集标准牵头编制单位。
(二)拟定次年立项计划
围绕省林草局党组中心工作及下一年度重点任务,征集标准立项计划。严格审核项目申报书、标准草案、支撑材料。开展标准立项答辩,通过答辩的标准列入下一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核。
结合“世界标准日”活动,邀请相关专家开展讲座,科普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选择1-2个标准,邀请主笔人做详细解读,进一步提升标准运用意识。
(三)开展标准应用情况调研
选取1-3个现行有标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开展座谈的方式,从适用性、协调性、执行情况、实施效益等方面调研标准应用情况。总结成效和问题,为提高标准应用率提供参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标准化战...
11月22日至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计量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5月16日至17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在新能源的发展过程中,新能源装备...
5月16日下午,省纪委监委驻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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