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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保障用餐群体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登记许可管理
严把经营主体准入标准,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19〕730号)要求,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主体登记。督促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统一执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不得将未经依法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验收、房产性质、房屋面积等要求列入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相关工作。严格许可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严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由学校及时在醒目位置向师生及家长公示,并向属地教育部门通报相关名单。
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督促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参照学校食堂的管理规定,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从业人员管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开展风险管控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鼓励结合自身实际,采用色标管理、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
(二)规范经营行为。督促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做好进货查验、加工制作、供餐、留样、清洗消毒、有害生物防治、制止餐饮浪费等工作。加工制作食品要烧熟煮透,避免交叉污染。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经营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张贴餐用具洗消海报,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有害生物消杀工作,配齐配全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督促采取委托集体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与符合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供餐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应急处置措施;交接食品时,指定专人对配送餐食进行验收,如实做好餐食制作时间、温度等接收记录,按要求做好餐食留样。
(三)推进社会共治。鼓励校外托管机构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等信息。推广“明厨亮灶”、“互联网+明厨亮灶”,将餐饮操作过程向学生及其家长展示,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鼓励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参照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开学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食品留样、剩余食品处置等环节制度是否落实,有害生物防治、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备设施是否齐备并能有效运作,库房、操作间、分餐间等关键场所环境是否卫生,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通报属地教育部门,确保用餐群体的饮食安全。督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运用“广西餐安”APP开展培训学习,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在显著位置公布“12315”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家长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核查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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